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五起依法懲治農村黑惡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在“王某好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中,被告人王某好的父親王某善自2000年起擔任某村黨支部書記。2002年8月,王某善及其兩個兒子王某好、王某兵等人糾集家族成員追打李某米等人,致一人輕傷,逐漸在該村形成惡名。
2005年和2015年,王某善組織王某好等人,通過打擊報復選舉對手和競爭對手、聚集家族勢力造勢等手段,先后幫助王某好、王某兵當選村黨支部書記,持續控制基層政權。從2002年至2015年,王某好指使或伙同十余名被告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在某村及周邊地區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好是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犯罪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其行為分別構成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故意傷害罪、重婚罪。綜合考慮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判處王某好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其余十二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八個月不等,并處罰金,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宣判后,王某好等人提出上訴,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法在解讀該案典型意義時指出,這是一起典型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把持基層政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案例。王某好等人利用家族勢力長期控制基層政權,橫行鄉里,為非作惡。王某好還利用家族成員擔任村干部的便利,偽造材料騙取危房改造補助資金,非法占用耕地用于建設豬場、混凝土攪拌站及開挖水塘,對農村集體土地造成嚴重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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