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利用社會力量查找被執行人及財產,有效的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法律權威,彰顯公平正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決定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凡向西安閻良法院舉報被執行人下落并被西安閻良法院控制的,或向西安閻良法院提供以上被執行人線索的(提供的線索須是西安閻良法院沒有掌握或申請人沒有提供的),經查證屬實并據以執行的,西安閻良法院將按照公告上所寫明的懸賞金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舉報方式:可采用書面、口頭、電話或舉報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舉報時間: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西安閻良法院將對舉報信息按時間先后進行登記,一經核實,即通知舉報人到院登記有關信息。由案件承辦人負責舉報人的接待工作。
西安閻良法院鄭重承諾:西安閻良法院堅決維護舉報人的利益,對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懸賞金領取方式:對于符合支付懸賞金條件的舉報人,西安閻良法院在對被執行人下落查證屬實并采取控制措施后或財產線索依法處分完畢后三十日內,從執行到位款項中優先扣取懸賞金支付給舉報人。
懸賞舉報截止日期:2025年4月11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獲得懸賞獎勵:
(一)舉報人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屬于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
(二)舉報的財產屬于申請人已提供,被執行人已申報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已經查封扣押的財產范圍的;
(三)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線索的;
(四)舉報人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
(五)舉報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職務便利獲得信息舉報的;
(六)法院工作人員或有舉證責任的人員與他人串通,以舉報手段騙取懸賞獎勵的;
(七)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請執行人的近親屬的;
(八)舉報人舉報的財產無法變現執行到位的;
(九)對同一財產在后舉報的,舉報的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的登記為準;
(十)舉報時西安閻良法院已經執行完畢的,以及依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等其他不應支付懸賞獎勵的情形。
本懸賞公告最終解釋權歸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局。
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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