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華夏經緯網
中天抗告成功!“NCC”連17敗。(臺灣“中時新聞網”制)
據臺灣“中時新聞網”5月14日報道,中天再勝訴!臺灣中天新聞臺于2018年時,報道民進黨民意代表邱議瑩主持造勢求“大家不要離開”,遭“臺灣地區傳播通訊委員會(NCC)”依裁罰20萬元(新臺幣,下同),去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中天勝訴,“NCC”又提再審,北高行近日再判決駁回。
根據判決指出,中天新聞臺在2018年11月12日《1200午間新聞》節目中播出標題為《陳其邁回防大旗美,邱議瑩“大家麥離開”打悲情牌》的新聞報道,其中報道內容提到“陳其邁還在臺上,還沒結束這場造勢活動的時候,臺下的民眾已經走光光了”、“晚會還沒結束…邱議瑩哭腔喊‘拜托別離開’,民眾不甩”。
“NCC”竟在2019年2月認定,邱議瑩在現場喊的是“大家嘸離開”,中天報道稱是“大家麥離開”,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且損害公共利益,依臺灣地區“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裁處罰鍰20萬元。而中天提起行政訴訟抗罰,臺北地院行政庭2019年12月判決裁罰撤銷,“NCC”上訴,臺北地院2021年8月更一審改判中天敗訴,中天再提上訴。
而北高行在2023年1月認定,邱議瑩于造勢晚會中究竟吶喊“大家不要離開”或“大家沒有離開”,經當庭勘驗節目錄像光盤后認定“難以辨明”,徑行認定邱議瑩所述為“大家嘸離開”,并以此裁罰中天,處分違“法”應予撤銷,判決中天勝訴確定,“NCC”又提再審,北高行4月29日駁回。
法官駁回再審理由指出,原確定判決審查認定,再審被告(中天)有相當理由確言系爭新聞所傳播內容為真實,難認該新聞之制播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原確定判決并無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顯有錯誤之情。
而“NCC”一直主張系爭造勢晚會與邱議瑩言詞之“真實情形”是“大家沒有離開”,訴稱再審被告未查證事實即制播系爭新聞,并指摘原確定判決錯誤適用包括“行政訴訟法”等規定,猶屬主觀事實認定與法律見解之爭執,既未具體指明原確定判決與臺灣司法機構現尚有效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有何抵觸,自非得謂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難認有再審理由,應判決駁回之。【來源:華夏經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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