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張某通過房屋中介機構與王某簽訂了購房合同,后雙方自行協商解除合同,但房屋居間服務費張某拒絕給付,為此,房屋中介機構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支付服務費20000元。近日,北京密云法院判決張某支付中介公司居間費14000元。
2021年5月的一天,通過某房地產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間服務,張某與王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就房款的交付、房屋的權屬轉移登記等做了相應約定。同日,某房地產中介公司與張某、王某簽訂《房屋買賣居間服務合同》,載明張某應向中介公司支付2萬元的居間服務費。因未帶足現金等原因,張某向某房地產中介公司出具欠條,約定了應支付居間費金額及支付時間。
次日,張某因資金籌措困難等原因,家人一致協商不再購買王某房屋,遂與王某協商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將解除合同的情況向中介公司進行了告知。十天后,張某與王某自行協商簽訂了《解除買賣合同協議》,向王某支付違約金1萬元,但沒有就居間服務費問題與某房地產中介公司進行協商。
2023年10月,某房地產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按照欠條所載金額支付其居間服務費2萬元。
庭審中,某房地產中介公司否認知曉房屋買賣合同解除事宜,張某稱公司只是帶其看了一次房屋,沒有完成其他服務項目,不同意支付任何的服務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房地產中介公司作為交易居間人, 開展居間工作,并促成張某與王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及相關協議,雖張某因自身原因最終與王某解除了房屋買賣合同,但不因此影響雙方之間居間合同關系,某房地產中介公司在已經完成部分居間工作且根據實際情況無繼續履行服務合同之必要后,有權要求張某支付居間費用。同時張某出具欠條,也認可了欠付居間費的情況,故對某房地產中介公司要求張某支付居間服務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應給付的居間費具體數額問題,根據行業慣例以及公平原則,居間方在買賣雙方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后,居間方仍負有協助買受人、出賣人辦理房屋的房源核驗、購房資質審核、網簽、協助繳稅、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等相關事宜的義務。本案中,張某與王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服務未履行完畢,且雙方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到解除的時間較短,某房地產中介公司作為居間方的部分義務無需繼續履行,故綜合已查明事實,根據公平原則及各方合同實際履行情況,法院對張某應給付的居間費數額予以適當調整,酌定張某應支付某房地產中介公司居間費14000元。
法官王寧表示,居間費是指中介機構或個人在經濟活動中,通過提供交易機會或提供相關服務,促成雙方交易成功,根據約定向委托人收取的報酬。
日常生活中,購房人通過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購買房屋的情況越來越普遍,無論是前期房源信息的搜集、整理,帶領有購房意愿的人選房、看房,向雙方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房屋買賣合同樣本等活動,中介公司都會產生一定的中介活動費用,在促成雙方最終達成交易后,中介公司必然會根據約定或一定規則收取相應的報酬。
本案中,張某與王某在中介公司的居中聯系下促成了雙方達成購買房屋的合同,并明確約定了居間費的數額和繳納方的支付義務,雖在次日張某與王某自愿協商解除了合同,但中介公司已經通過自身的一些服務活動,促成雙方達成了交易,解除合同并非中介公司在服務上存在過錯,故張某仍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居間費。但是具體應支付的居間費金額,法院會根據中介公司提供服務的范圍、完成度等情況綜合進行考量,適當進行調整。
法官提示,在簽署居間合同時,務必細致閱讀合同內容,特別關注居間服務費構成、支付方式、服務范圍等關鍵條款,在發生糾紛時及時進行溝通,中介機構也應堅守誠信、合法經營,根據服務內容合理定價,確保收費公正透明,同時也要對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特別是涉及雙方權益的部分,充分向委托人解釋說明,尊重并保障其知情權與選擇權。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編輯/田野
社會,社會沖突,社區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