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在桃園市長任內涉貪遭檢方聲押,桃園地方法院9日裁定1200萬元(新臺幣,下同)二度交保,檢方不服當庭提抗告。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裁定鄭文燦雖然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鄭文燦的實質影響力,于是10日晚間再度撤銷交保裁定,發回桃園地方法院重裁。鄭文燦的第三次審訊,桃園地方法院定于今天(11日)下午2點開庭。
據臺灣“中時新聞網”報道,本案是2017年桃園市政府按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劃——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時,地主認為若以區段征收配地較少,采自辦重劃配地較多,獲利估計可達35億元,涉嫌在2017年8月以500萬元現金,在桃園市長的官方住所行賄鄭文燦。
桃園市檢察官6日認為鄭文燦涉嫌重大、有滅證、串證的疑聲押禁見,但法官裁定5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后,臺灣高等法院8日撤銷發回。桃園地方法院9日二度開庭,裁定12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離臺,并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員聯系或接觸。
檢方不服提抗告,臺灣高等法院由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郭豫珍、陪席法官黃翰義、劉兆菊組合議庭審理后認為,原裁定以鄭文燦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徒刑的“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犯嫌重大,基于趨吉避兇及脫免刑責的人性,過去已有知名政商人士面臨重罪追訴下有逃亡的前例,有相當理由認鄭有逃亡的嫌疑。
合議庭認為,鄭文燦政商關系緊密、人際往來廣闊,顯然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檢察官稱尚有未浮現的相關人而有勾串可能,并不違反常理,何況現今信息流通發達,社群媒體影響無遠弗屆,憑借信息工具勾串,并非難事。
原裁定以鄭文燦離開桃園市長職務超過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為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他的實質影響力,有再斟酌的余地,因此撤銷交保裁定,發回桃園地方法院更為妥適裁定。(海峽導報記者 孫靜 整理報道)
國內,時政,反腐倡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