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李建平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死刑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此前報道
2022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李建平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對被告人李建平以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李建平貪污所得及孳息、挪用公款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對其受賄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對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建平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國有資金14.37億余元,其中2.89億余元尚未實際取得。2009年至2014年,李建平利用擔任呼和浩特春華水務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及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財物共計5.77億余元。2006年至2016年,李建平本人或伙同他人挪用國有公司公款共計10.55億余元,其中4.04億余元案發前尚未歸還。此外,李建平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趙文遠(已判刑)長期交往、關系密切、相互勾結;李建平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拆遷工程、收購土地、安排工作等方面縱容以趙文遠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轉自|央視新聞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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