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關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不溯及適用的批復,當日起施行。
批復明確,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僅適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發生的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行為。對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東未屆出資期限轉讓股權引發的出資責任糾紛,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精神公平公正處理。
批復公布施行后,最高法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批復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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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關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不溯及適用的批復,當日起施行。
批復明確,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僅適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發生的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行為。對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東未屆出資期限轉讓股權引發的出資責任糾紛,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精神公平公正處理。
批復公布施行后,最高法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批復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