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0月23日),我國城市公共交通領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規《城市公共交通條例》正式對外公布,將從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填補了城市軌道交通領域的法規空白,開啟了我國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的法制化新局面。
《條例》強調:
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要明確公共交通優先發展原則;
城市人民政府是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責任主體。
針對當前,部分城市對公共交通投入不足,《條例》明確: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公共交通實際和財政承受能力安排公共交通發展所需經費,并納入本級預算。
城市軌道交通點多、線長、面廣,沿線環境復雜,其安全運行受到外部條件的嚴峻考驗。《條例》提出:
將城市軌道交通納入城市防災減災規劃,健全信息共享機制,讓城市軌道交通企業能夠了解氣象、自然災害等可能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造成的影響,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提高城市軌道交通災害防范應對能力。
建立多層次、差別化城市公共交通票價體系
如今,我國城市公共交通日均客運量近2億人次。對于公眾關注的票價、定制公交等多元化需求,《條例》也給出了明確規定。
在城市公共交通票價方面,《條例》規定:
城市公共交通票價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建立多層次、差別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票價體系。
國家發展改革委綜合運輸研究所城市交通中心主任 程世東:票價要確定到一個合理的水平,來體現公益性,需要考慮企業的運營成本、考慮老百姓的承受能力,還要考慮整個公交的供需服務水平。
為了提升公眾出行的便利性,《條例》明確規定: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不得擅自變更運營線路、停靠站點、運營時間或者中斷運營服務;
出現客流集中情況時及時采取措施保障運營服務;
定期組織開展城市公共交通企業運營服務質量評價;
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終止運營服務。
隨著公眾出行多元化的需求,《條例》提出: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可以開展定制化出行服務業務,并且可以實行市場調節價。
國家發展改革委綜合運輸研究所城市交通中心主任 程世東:《條例》里面明確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基本的出行服務屬于公益性,定制化的公交服務是市場化的,可以通過市場的機制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