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二審宣判,刑事、民事二審均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被告人席某某一審以強奸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宣判后,席某某的母親表示兒子得知結果后表情平靜。在宣判前與律師的交流中,席某某堅持無罪,不接受改造。她也堅持無罪意見,并已提前打印好申訴狀,得知判決結果后當場提交。此次申訴主要意見仍為受害人“處女膜”未破裂和未檢出席某某體液及DNA。
該案審判長表示,強奸案件中“處女膜”狀況屬個人隱私,不應公開披露。“處女膜”狀況不能證明是否發生性行為,國內外醫學界對此已有共識。鑒定意見證實,現場床單上的斑跡中檢出席某某的精斑以及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
案發當晚女方報警,退還彩禮遭男方拒收。案件發生在男女雙方訂婚期間。2023年1月30日,男女雙方經婚介機構介紹相識后談戀愛。同年5月1日,男方家舉辦訂婚儀式,交付彩禮10萬元和7.2克戒指。
次日中午,女方宴請男方席某某。飯后,席某某和女方一同前往男方準備的婚房,席某某向女方提出發生性關系,遭到拒絕。之后,席某某不顧女方反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事后,女方情緒激動,點火燒了臥室柜子和客廳窗簾等,逃出房間呼救,后被席某某強行拖拽回房內。當晚,女方報警。
經偵查人員檢查,女方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被害人稱,在與席某某談戀愛期間,曾明確表示反對婚前性行為。被害人母親也證實,事后被害人哭訴被席某某強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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