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張紅力受賄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張紅力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22年間,張紅力利用其擔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行長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職務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7億余元。
2023年11月4日,張紅力被查;2024年5月9日,他被開除黨籍。調查發現,張紅力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官迷心竅,結交政治掮客,搞利益交換,撈取政治資本,搞迷信活動,閱看存在嚴重政治問題的書籍,對抗組織審查。他還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無償使用管理服務對象私人飛機,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安排,違規組織公款宴請,公款旅游。此外,他還違背組織原則,徇私錄用調整干部,騙取博士學位,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他還違規收受禮品,借用管理服務對象住房,違規使用公車、報銷個人費用,離職后違規任職。張紅力毫無紀法底線,利用公權力設租尋租,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紅力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張紅力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因此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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