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中國反興奮劑中心發布消息,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楊某、劉某妨害興奮劑管理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妨害興奮劑管理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同時追繳楊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萬元。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妨害興奮劑管理罪”自2021年3月1日施行以來的第一案。
在調查血液回輸相關案件過程中,反興奮劑中心發現吉林體育學院原教學科研人員楊某單獨或伙同內蒙古體育職業學院原教練員劉某引誘、教唆、欺騙即將參加國內重大體育競賽的運動員通過在醫療機構輸血的方式使用禁用方法,并從中牟利。這些行為嚴重違反了《反興奮劑規則》,危害了運動員身心健康和公平競爭的體育環境,部分違規行為發生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因此,反興奮劑中心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興奮劑問題一直是體育領域的頑疾,不僅損害運動員身心健康,還威脅國家體育事業健康發展。本案作為通過刑事手段打擊涉興奮劑違法犯罪活動的典型案件,對推進我國反興奮劑法治建設具有重點意義,展示了對興奮劑問題“零容忍”的堅定立場。此次一審宣判為有效打擊興奮劑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司法依據,引導體育從業者及相關人員嚴守法律底線,堅決抵制興奮劑,維護干凈參賽運動員的身心健康和基本權利,構建風清氣正、公平公正的體育環境,有力維護國家榮譽,促進國家體育事業健康持續發展。
? 版權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