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2143萬余元,貴州省財政廳原副廳長王瑰一審被判9年

1月24日,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財政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一級巡視員王瑰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被告人王瑰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23年,被告人王瑰利用擔任銅仁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江口縣委副書記、縣長,原銅仁地區、銅仁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銅仁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黨委書記,貴州省財政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接、資金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43萬余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王瑰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予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王瑰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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