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9日,濟州航空7C2216航班從泰國飛往韓國西南部的務安機場,機上載有181名乘客和機組人員。當日上午8時57分,飛機在接近降落時發出了鳥擊警告,并在首次降落過程中遭遇鳥類碰撞。飛行員緊急呼叫“MAYDAY”,并試圖重新起飛。然而,在第二次降落時,飛機未能正常放下起落架,最終以機腹著地的方式沖出跑道,撞上了一個地面設施后爆炸解體,導致179人喪生,僅2名機組成員幸存。
事故之后的一周內,救援隊伍完成了對現場的清理工作,但關于事故原因的調查仍在繼續。2025年1月4日,韓媒曝光了一段監控視頻,影像分析專家指出,在畫面中出現的一大團黑影不太可能是云或煙霧,而是估計比客機機身大10倍以上的龐大鳥群。專家推測,這一巨大數量的鳥類可能被吸入飛機引擎,造成了雙發動機故障,從而引發了這次悲劇性的空難。據報道,在事故發生前兩天,當地居民就已經注意到天空中有異常龐大的鳥群活動。一位目擊者稱,他在務安機場附近的海灘釣魚時看到飛機與一群從相反方向飛來的鳥正面相撞,隨后聽到了引擎發出的爆裂聲,右側發動機還出現了火焰。
有網友表示,現代航空技術如此發達,竟然還有這種事情發生,航空公司和機場應該安裝更先進的設備來預防這種情況的發生。也有網友認為,每次出事都說遇到了不可預見的情況,但實際上是否真的考慮過如何防范?航空公司、機場管理方以及相關部門到底誰該為此負責?我們需要的是更加嚴格的安全標準和措施。
依據國際民航組織的規定,航空公司有責任確保飛行安全,包括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鳥類撞擊事件。如果可以證明航空公司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例如未能實施有效的鳥類控制計劃或者缺乏足夠的預警機制,則有可能被視為存在疏忽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受害者家屬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賠償。關鍵在于確定航空公司是否有履行其應有的職責。如果有證據表明公司已經遵循了所有相關法規和指導方針,但仍無法避免事故的發生,則可能不會被認為有過失。但如果發現公司在預防鳥類撞擊方面存在不足之處,那么它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包括支付經濟補償給遇難者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