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賀州市政協原副主席韋升安一審獲刑十二年半

2024年12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賀州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韋升安受賄案,對被告人韋升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百萬元;對韋升安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23年,被告人韋升安利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鐘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國土資源局局長,賀州市平桂管理區黨工委書記,賀州市委政法委書記,賀州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私營企業主廖某某、李某某等10人在采礦權承包、工程款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2859萬元(其中未遂1500萬元)。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韋升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鑒于韋升安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輕犯罪事實,其中收受的1500萬元尚未實際取得,是犯罪未遂,且認罪悔罪、退出部分贓款,依法決定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韋升安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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