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銅仁市人大常委會原副廳長級干部陳代文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陳代文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陳代文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3年,被告人陳代文利用擔任思南縣副縣長,縣級銅仁市委副書記、市長,銅仁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碧江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工程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招商引資、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674萬余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代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陳代文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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