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自然資源廳原副廳長吳月平一審被判十二年八個月

10月10日,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自然資源廳原副廳長吳月平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吳月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吳月平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3年,被告人吳月平利用擔任貴州省地礦局102地質大隊黨委副書記兼副隊長、黨委書記兼副隊長,貴州省國土資源廳執法監察局副局長、辦公室主任、規劃處處長,貴州省國土資源監察局局長、貴州省自然資源廳黨委委員、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人員在礦源信息獲取、礦權手續辦理、礦區范圍用地調整、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承接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166萬余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月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吳月平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個人違法所得部分已全部退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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