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上廣深,集體宣布!

  日前,北京、上海、深圳、廣州均發布通知,宣布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

  11月18日,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稅務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取消普通住房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一是明確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二是明確取消標準后相關個人住房交易稅收事項。《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

  18日,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稅務局等三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取消普通住房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取消該標準后,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

  同時,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深圳

  19日晚,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網站發布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取消本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

  二、對個人銷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稅、個人購買住房涉及的契稅,按照《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4年第16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對個人轉讓住房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依據規定實行個人所得稅核定征稅,以轉讓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廣州

  22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廣州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聯合發布通知,取消廣州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廣州市國土房管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標準的通知》(穗國房字〔2005〕375號)同時廢止。

  

  來自:中國新聞網綜合北京住建委、上海住建委、深圳住建局網站、廣州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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