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苑】
●案情:小吳是一家鮮果公司員工,公司決定運營社交媒體,并組建項目小組,小吳作為小組負責人以個人身份證實名注冊了新媒體賬號。該賬號定位為生鮮美食制作,由公司提供拍攝場地、素材,員工共同策劃拍攝主題、文案、營銷等環節,該賬號獲得近百萬粉絲關注,為公司帶來不少經濟效益。不久后小吳離職,公司要求其交接賬號,小吳卻說該賬號是自己個人所有,拒絕歸還。公司遂將小吳訴至法院。
●判決: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司與小吳之間是雇主與雇員的關系,勞動者創造出的勞動成果應當歸雇主。法院查明,該賬號由包括小吳在內的多名員工發起,主要內容為宣傳公司業務,員工共同構思創意,公司提供拍攝設備等支持,賬號還被納入公司視覺媒體部門管理,故賬號內容并非小吳個人獨自創作;辭職后,小吳也在個人社交平臺稱不再運營賬號。綜合來看,賬號是公司員工共同創造的勞動成果,法院一審判決使用權歸屬公司所有。后小吳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說法:隨著流量經濟的發展,“網紅”賬號的經濟價值與日俱增。通常情況下,如果賬號是以用人單位名義注冊,員工基于工作職責進行運營管理,賬號權益一般應歸屬于用人單位。如果員工自行注冊和使用賬號,通常應認定賬號權益歸屬于員工。但網絡服務平臺的實名認證機制作為一項管理措施,并非判定賬號使用權的唯一依據。當賬號“名不副實”的爭議發生在職場時,一般要綜合考慮注冊行為是否為履行職務行為、賬號內容是否為工作內容、制作主體是否為實際使用人、內容與注冊人的人身緊密程度等因素,做出合理認定。
與此同時,公司在推廣宣傳時,應盡量以公司作為主體來注冊賬戶,注冊在他人名下時,可以通過協議明確賬號的權屬,并對雙方權利義務、賬號運營管理等內容進行詳細約定,避免出現類似爭議。
(本報記者王金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