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元轉售鎮痛藥一審被判販毒罪,閑置處方藥該怎么處置?

  文/趙斌

  據媒體報道,廣州一女子廖華(化名)因在“病友藥轉群”中轉售260元的鎮痛處方藥鹽酸曲馬多緩釋片和氨酚羥考酮片,被山東省濱州市陽信縣警方跨省抓捕。陽信縣法院一審判決廖華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廖華認為自己無罪,提出上訴。2023年10月底,此案二審在濱州中院開庭審理,之后,濱州中院將此案發回重審。有媒體報道稱,近日陽信縣檢察院以證據不足撤訴。

  到底什么算“販毒”?

  首都師范大學刑法學教授、研究生導師、北京市冠衡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肖怡在接受國是直通車采訪時表示,販賣毒品罪的責任形式必須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販賣毒品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公眾健康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有四點可作為認定販賣毒品犯罪的關鍵:

  第一,販賣的物品必須是客觀上能被認定為毒品的物質。依據刑法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二,行為人主觀必須有販賣毒品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販賣或者可能是在販賣毒品;

  第三,販賣毒品的客觀行為是指有償轉讓毒品的行為,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并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

  第四,不受交付方式限制。販賣方式既可能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秘密的;既可能是行為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能是對方請求行為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給對方。

  據公開報道,廖華的二審辯護律師表示,涉案藥品系廖華父親去世后留下,廖華對藥品的性質、功能的認知停留在“治病”“止痛”層面;廖華在藥轉群轉讓藥品,是病友之間互相交換所需藥品的行為;廖華沒有販賣毒品的動機、目的,她不是涉毒人員,販賣的目的不是為了牟利,此案中廖華出售7盒藥品僅收取260元,扣除醫院購買所花的費用,并沒有獲利,也沒有希望以此獲利。

  閑置處方藥該怎么處置?

  轉賣260元的止痛藥,差點被判販賣毒品罪,這樣的案例給公眾提了個醒,國家管制藥品絕不可隨意轉賣:一是沒有相關賣藥資質,二是也不清楚對方購藥目的。不被恰當使用的特殊藥品,很可能成為危害公眾健康的毒品。

  即使是一般藥品,個人也不能隨意將其轉賣給藥店或者他人。專業人士提醒,藥品作為特殊商品,對儲存條件有嚴格要求,儲存不當會影響藥品質量安全。以阿司匹林、淀粉酶、胰酶等片劑為例,吸潮容易變質,如果儲存溫度過高,即使在有效期也可能存在變質的情形。同時,個人未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不能進行經營行為,否則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銷售藥品的,將依法予以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免費贈藥給他人也有講究。據媒體報道,有律師表示,免費贈藥要合法,需滿足以下條件:一是所贈藥品是通過合法渠道購買的藥品;二是所贈藥品不屬于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三是不得針對不特定人群贈藥。

  過期藥處理也要注意。據京東健康發起的用戶調研,有86%的用戶家中有過期藥品,其中超過36%的用戶家中有較多過期藥。有近85%的用戶在發現藥品過期后,會選擇隨生活垃圾一起扔掉。

  2023年12月,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等五部門聯合印發了《節約藥品資源遏制藥品浪費實施方案》,方案提到,要規范廢棄藥品整理銷毀;在整理環節,一方面,加強垃圾分類宣傳引導,提升公眾藥品回收意識;另一方面,建議各地采取鼓勵措施,積極引導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開展廢棄藥品整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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